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金牛执字92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梓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武。
被执行人成都天一广丰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远平。
成都梓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天一广丰钢管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3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8000.63元,执行费46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梓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天一广丰钢管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岚
审 判 员 李 铮
代理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涂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