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初字第01482号
原告:熊继军
委托代理人蔡沛男,常德市武陵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小清
原告熊继军与被告和何小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熊继军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小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继军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熊继军撤回对被告何小清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熊继军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徐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