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熊继军与被告和何小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

【案例摘要】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初字第01482号

原告:熊继军

委托代理人蔡沛男,常德市武陵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小清

原告熊继军与被告和何小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熊继军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小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继军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熊继军撤回对被告何小清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熊继军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徐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