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禹法执字第334-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新泽谷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禹城市浩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禹城市浩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7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禹城市浩宇电器有限公司顺序编排机XG-1000型、自动卧式主机XG-2000型、自动立式插件机XG-3000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祥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