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李玉兰与粱长静保证合同纠纷

【案例摘要】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禹法执字第344-1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兰,女,1976年出生,汉族,禹城市。

被执行人梁长静,男,1968年出生,汉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李玉兰与被执行人粱长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30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粱长静银行存款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祥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