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禹法执字第344-1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兰,女,1976年出生,汉族,禹城市。
被执行人梁长静,男,1968年出生,汉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李玉兰与被执行人粱长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30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粱长静银行存款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祥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