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禹法执字第527-1号
申请执行人韩春祥,男,1968年出生,汉族,禹城市。
被执行人王德星,男,1982年出生,汉族,禹城市。
被执行人王合刚,男,1972年出生,汉族,禹城市。
被执行人秦善芝,男,1955年出生,汉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韩春祥与被执行人王德星、王合刚、秦善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30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德星银行存款474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祥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