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禹法执字第478-2号
申请执行人秦玉坤,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任爱芳,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秦玉坤与被执行人任爱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审结。该案(2013)禹法督字第16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爱芳账户上存款11300万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姚 松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