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禹法执字第297-3号
申请执行人孙洪利,男,1969年出生,汉族,德州市。
被执行人王朋,男,1980年出生,汉族,禹城市。
被执行人关庆奎,男,1958年出生,汉族,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孙洪利与被执行人王朋、关庆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30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关庆奎账户上的存款4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祥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