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秦玉坤与任爱芳借款合同纠纷

【案例摘要】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禹法执字第478-1号

申请执行人秦玉坤,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任爱芳,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申请执行人秦玉坤与被执行人任爱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审结。该案(2013)禹法督字第16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爱芳账户上存款30万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姚 松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