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昆千民初字第0144号
原告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西路1287号,组织机构代码13220496-1。
法定代表人何晓平,该公司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万园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5734505-1。
原告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月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40元,减半收取12520元,由原告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加好
人民陪审员 蔡 磊
人民陪审员 屠 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