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启商初字第0930号
原告南通鸿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跃龙南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茅彩霞。
委托代理人邓介辉、朱卫萍。
被告江苏南润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启东开发区林洋路999号。
被告施卫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鸿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润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卫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鸿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4元,依法减半收取5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利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褚文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