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启商初字第0101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22号。
被告胡雪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被告胡雪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利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褚文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