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重庆市运万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

【案例摘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7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运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23-9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霞,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燕,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负1层2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长寿区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城内黄桷湾三峡路11栋2-2号。

法定代表人:罗兴文,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罗兴文。

一审第三人:黄健。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运万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第二建筑公司、罗兴文、黄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重庆市运万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