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金商初字第82号原告唐银川。被告张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银川与被告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唐银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力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舟定金商初字第82号
原告唐银川。
被告张玉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银川与被告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唐银川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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