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唐银川与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舟定金商初字第82号

原告唐银川。

被告张玉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银川与被告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唐银川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