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尹红与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1196号

原告尹红。

委托代理人杨松宜,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屈小平。

委托代理人潘龙井,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红与被告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正康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松宜,被告屈小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龙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红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6月20日,被告以投资项目为由找原告借款。原告当时没有存款只有现金6.6万元,当时有第三人许刚、杨华梅二人在场。原告将6.6万元现金交给了被告。第二次2012年6月22日下午被告到原告家中找到原告后,一起到宜昌市气象台小区建设银行取款7万元,共计136000元,约定借款6个月,支付利息或分红利105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借款和利息,原告多次找被告,均以投资亏损为由拒不偿还,拖延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讲信誉,长期拖欠原告借款拒不偿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6000元。

被告屈小平辩称,1、原告诉状中所述不真实,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2、原告的损失是炒稀土的财产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原告尹红通过不明网站参与稀土投资,6月底该网站关闭,原告投入的资金未能索回。

上述事实,有三峡晚报的报道截屏,证人黄佩峰、杨华梅的证言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本院对原告所提判令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尹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尹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正康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莊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