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季裕飞与南通金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启民初字第00275号

原告季裕飞。

委托代理人黄雪平。

被告南通金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民乐中路490号。

法定代表人宋巧兰。

委托代理人茅惠健。

委托代理人杨中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裕飞与被告南通金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季裕飞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裕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季裕飞承担。

审 判 长  蔡中中

代理审判员  孙贵斌

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