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温苍商初字第1945号
原告:王朝希。
被告:叶怀素。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希与被告叶怀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希于2014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朝希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朝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王朝希负担。
审 判 员 曾云县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