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胡国宏与俞建军、徐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舟定金商初字第92号

原告胡国宏。

被告俞建军。

被告徐佩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宏与被告俞建军、徐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国宏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龙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