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金商初字第92号原告胡国宏。被告俞建军。被告徐佩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宏与被告俞建军、徐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国宏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力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舟定金商初字第92号
原告胡国宏。
被告俞建军。
被告徐佩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宏与被告俞建军、徐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国宏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龙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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