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启民初字第00334号
原告姜士陆。
委托代理人韩仲林、周娟。
被告沙圣平。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年。
被告维维印象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崔桂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士陆诉被告沙圣平、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维维印象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士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士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54元,依法减半收取65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士陆负担。
审判员 黄巍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