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姜士陆与沙圣平、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启民初字第00334号

原告姜士陆。

委托代理人韩仲林、周娟。

被告沙圣平。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年。

被告维维印象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崔桂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士陆诉被告沙圣平、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维维印象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士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士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54元,依法减半收取65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士陆负担。

审判员  黄巍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