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李德生与孙成法、张延春、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诚发毛绒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摘要】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禹执字第356-2号

申请执行人李德生,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孙成法,男,195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张延春,男,195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金增,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诚发毛绒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成法,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德生与被执行人孙成法、张延春、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诚发毛绒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8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31000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姚 松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