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何忠有抢劫罪刑罚变更

【案例摘要】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968号

罪犯何忠有,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深龙法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忠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2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何忠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忠有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2月26日至2014年5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因欠产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执行,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忠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忠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功庆

审 判 员  解亚安

代理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