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吕建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

【案例摘要】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795号

罪犯吕建江,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建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吕建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建江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1年11月4日至2014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2年3月19日因违反开工队列行为规范被扣1分,2013年11月30日因欠产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2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建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建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功庆

审 判 员  解亚安

代理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