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宋士文与王风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抚民二初字第386号

原告宋士文,男,汉族,个体业主,住抚松县。

被告王风桐,男,民族、职业、住址不详。

本案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原告宋士文诉被告王风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起诉后,至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个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手续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个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原告的起诉没有准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士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广友

人民陪审员  杨永华

人民陪审员  吴 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亮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