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诉董守义供热合同纠纷

【案例摘要】

吉林省和龙林业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和林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艳秋,女,汉族。

被告董守义,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守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龙市有臣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

审判长  李忠欣

审判员  李万秋

审判员  刘树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星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