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与李德文、冯玉华、庄茂景保险合同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初字第38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体育中心泉州市运动员训练基地综合楼2-3层,组织机构代码74382214-4。

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跃峰、郑智镑,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文,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冯玉华,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庄茂景,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德文、冯玉华、庄茂景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秀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