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榆民初字第04742号

原告某银行

被告薛某

被告刘某

被告柳某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薛某、刘某、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薛某、刘某、柳某的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对薛某、刘某、柳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晓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薛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