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榆民初字第04742号
原告某银行
被告薛某
被告刘某
被告柳某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薛某、刘某、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薛某、刘某、柳某的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对薛某、刘某、柳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晓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薛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