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榆民初字第05018号

原告某商贸公司

被告庄某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商贸公司撤回对被告庄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310元,由原告某商贸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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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张晓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