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樊明与乔永明、宋青山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

【案例摘要】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运中民申字第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樊明,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乔永明,1960年1月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宋青山,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

一审被告:河津市殡仪馆筹建处。

负责人:高奋发,筹建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樊明因与被申请人乔永明、宋青山、一审被告河津市殡仪馆筹建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津市人民法院(2011)河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樊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晓英

审判员  乔海家

审判员  席少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