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王坤抢劫罪刑罚变更

【案例摘要】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659号

罪犯王坤,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8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终字第38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30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坤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1年9月30日至2014年6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3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