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王伟抢劫罪刑罚变更

【案例摘要】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713号

罪犯王伟,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伟等四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人共计人民币376068.4元,其中被告人王伟赔偿人民币37606.84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3月5日至2014年6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76068.4元已执行人民币55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