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中银投资有限公司与永济市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张永政、张芬、张采琦、杜彩凤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

【案例摘要】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运中立二民监字第20号

原告中银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济市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张永政、张芬、张采琦、杜彩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运中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乔海家

审判员 席少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