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余某某与施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摘要】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澄法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施某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澄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由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余某某1682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施某某无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银行存款及债权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4)澄法执字第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云伟

执行员  李 东

执行员  李 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