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

【案例摘要】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27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新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其兵,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

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其兵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天长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皖天公证字第14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依据(2012)皖天公证字第2544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其兵的银行存款43470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沈 昕

审判员  陈 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