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27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新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其兵,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
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其兵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天长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皖天公证字第14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依据(2012)皖天公证字第2544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其兵的银行存款43470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沈 昕
审判员 陈 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