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向某与被告南江县燕山乡卫生院、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3169号

原告向某,男。

被告南江县燕山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徐天荣,该院院长。

被告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南江县燕山乡卫生院、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00元,由原告向斌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员 罗永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