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保字第3号
申请人石荣,男,
被申请人李德,男,
被申请人马林华,女,
申请人石荣因与被申请人李德、马林华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德、马林华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石荣自愿以位于南江县南江镇粮影小道(产权号为201300826-1号)所有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荣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马林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江县支行(账号:6217976758000476728)存款2000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俐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饶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