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保字第15号
申请人谭群一,女
申请人何丽娟,女
被申请人何纪翠,女
被申请人袁小丽,女
申请人谭群一、何利娟因与被申请人何继翠、袁小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何继翠、袁小丽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岳锐停的私有住房(产权号201016687)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群一、何丽娟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袁小丽在中国银行巴中南江支行(账号:6216613100014260213)存款6500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慧珍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饶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