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南江县流坝乡赤坝石膏矿与被告岳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227号

原告南江县流坝乡赤坝石膏矿。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该矿矿长。

被告岳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江县流坝乡赤坝石膏矿与被告岳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江县流坝乡赤坝石膏矿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江县流坝乡赤坝石膏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南江县流坝乡赤坝石膏矿负担。

审 判 员 罗永亮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