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卢全诉被告蒲启浩、邓于君、南江县双桂乡长梁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3361号

原告卢全,男。

委托代理人姜玉记,南江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蒲启浩,男。

被告邓于君,男。

被告南江县双桂乡长梁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石祥应,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全诉被告蒲启浩、邓于君、南江县双桂乡长梁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全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全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本院予以司法救助,决定免收。

审判员  肖丛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