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保字第23号
申请人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季,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胜辉,系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微贷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仕忠,系该合作社常年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李仁强,男,
被申请人李思淇,女,
申请人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李仁强、李思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仁强、李思淇所有的常洲牌现代挖掘机一台予以查封。申请人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愿以该单位等额价值固定资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仁强、李思淇所有的常洲牌现代挖掘机一台予以查封(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盛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饶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