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71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天鹏,巴中市巴州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南江县支行常年法律顾问。
被告杨军,男,
被告李红梅,女,
被告谭朝元,男,
被告杨清丽,女
被告陈玉华,女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与被告杨军、李红梅、谭朝元、杨清丽、陈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军、李红梅、谭朝元、杨清丽、陈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向本院递交的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和要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杨军、李红梅、谭朝元、杨清丽、陈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单位自愿负担。
审判员 蔡盛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