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杨安香与阮德翠健康权一审

【案例摘要】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城法民初字第00720号

原告杨安香,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木文,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阮德翠,女,1950年10月3日出生。

原告杨安香诉被告阮德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安香及其诉讼代理人周木文、被告阮德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安香诉称,原告通过家庭承包依法享有位于城口县周溪乡青坪村四社“沙子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以该地块中间的石坎子为界,上边为原告家的承包地,下边为被告的儿子朱常付家的承包地。被告为侵占原告家的土地,将石坎子拆除并将茶树砍毁、豌豆扯掉,在村委干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栽种茶树恢复界畔。但村干部离开后,被告继续辱骂原告,原告无法忍受与被告理论并发生抓扯,原告的手遭被告咬伤,经城口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终结。因相关费用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1767.03元。

被告阮德翠诉称,原告诉称被告毁损地界不属实。被告方通过购买李俊家的农村房屋搭配取得该块土地,去年该地块是原告的姐姐杨安碧在耕种,今年被告打算收回该地块才发生的争议。原告受的伤无法看出牙齿印,故不是被告咬伤造成的,故被告不应当赔偿。同时在抓扯过程中被告遭原告打伤,导致三颗牙齿松动即将脱落,原告应当向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原告杨安香与被告阮德翠因砍茶树和地界问题发生纠纷。同月17日下午,城口县周溪乡青坪村民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并就该纠纷达成口头协议。事后原、被告继续相互谩骂并发生抓扯,导致双方互有损伤,原告手部遭被告咬伤。同月19日原告在城口县人民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双手软组织伤,进行抗炎止痛治疗并注射破伤风疫苗,支出医药费209.30元,医嘱建议注射狂犬疫苗、休息一周。同日原告在城口县中医院照X光片,支出放射费180元,在城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支出医药费698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1767.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及原告举示的城口县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西药处方笺、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城口县中医院出具的X光机DR报告单及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城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城口县周溪乡青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城口县青坪村委及部分社员共同出具的证明、城口县公安局明通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照片、治安调解终结书,车票及被告举示的照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因被告砍茶树争地界而起,经基层组织调解后,原、被告双方均未能冷静对待、平息事态,仍相互谩骂并发生抓扯导致原告身体受伤,为此双方均存在过错,综合分析双方过错程度,本院确认原、被告按6︰4划分责任为宜,即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确认应纳入赔偿范围的有:1、医疗费1087.30元,有医疗机构的正规票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参照医嘱休养一周,结合本地区的经济水平和物价标准确定为490元(70元/天×7天);3、交通费根据县城至周溪的实际乘车价格30元/人/次计算,确定为120元(30元×2人×2次)。上述费用共计1697.30元。关于被告辩称中提到的牙齿损害,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阮德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安香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678.90元;

二、驳回原告杨安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安香负担120元,被告阮德翠负担80元。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练倍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