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城法民初字第00682号
原告徐宗艳,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城口人,务农。
被告沈祖忠,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城口人,务农。
被告陈双,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城口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宗艳诉被告沈祖忠、陈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宗艳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宗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宗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宗艳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燎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练倍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