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魏蒋元、魏清元与代小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剑阁执字第232号

申请执行人:魏蒋元,男,生于1936年6月26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魏清元,女,生于1940年12月18日,汉族。

被执行人:代小春,女,生于1986年2月1日,汉族。

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3)广民终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魏蒋元、魏清元申请执行代表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代小春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广民终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龚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