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城法民初字第00841号
原告余泽兴,男,汉族,务农。
被告蒋克洪,女,汉族,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泽兴与被告蒋克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泽兴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泽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余泽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泽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余泽兴负担。
审判员 陈晓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致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