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竹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邱小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高中文化,住大竹县。
被告卢华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住大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小荣与被告卢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小荣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邱小荣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小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邱小荣自愿负担。
审判员 唐清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欧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