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旌执字第00020号
申请执行人:张林生
被执行人:梁骏
被执行人:安徽天方茶叶合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林生与梁骏、安徽天方茶叶合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骏、安徽天方茶叶合肥有限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旌德县人民法院(2013)旌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钰田
审 判 员 洪国斌
代理审判员 潘志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