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与王根木、周南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例摘要】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旌执字第0005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

负责人汪志伟

被执行人王根木

被执行人周南宁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与王根木、周南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旌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旌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钰田

审 判 员  胡凡非

助理审判员  潘志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