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冯晓霞、刘明文、蒋进祥、唐燕、莫金彬、冯裕娟、王冬梅、王玲与被告成都华品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

【案例摘要】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竹民初字第1694号

原告冯晓霞,女,生于1962年6月,汉族,住大竹县。

原告刘明文,男,生于1959年3月,汉族,住大竹县。

原告蒋进祥,男,生于1968年7月,汉族,住大竹县。

原告唐燕,女,生于1965年10月,汉族,住大竹县。

原告莫金彬,男,生于1969年7月,汉族,住成都市。

原告冯裕娟,女,生于1980年5月,汉族,住大竹县。

原告王冬梅,女,生于1979年2月,汉族,住大竹县。

原告王玲,女,生于1979年2月,汉族,住大竹县。

被告成都华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国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霞、刘明文、蒋进祥、唐燕、莫金彬、冯裕娟、王冬梅、王玲与被告成都华品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晓霞、刘明文、蒋进祥、唐燕、莫金彬、冯裕娟、王冬梅、王玲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冯晓霞、刘明文、蒋进祥、唐燕、莫金彬、冯裕娟、王冬梅、王玲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晓霞、刘明文、蒋进祥、唐燕、莫金彬、冯裕娟、王冬梅、王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唐清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欧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