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胡永正与陈隆德追偿权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旌执字第00205-1号

申请执行人:胡永正

被执行人:陈隆德

申请执行人胡永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旌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陈隆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旌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隆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执行人陈隆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元扣划至旌德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的账户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梅钰田

审 判 员  胡凡非

代理审判员  潘志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