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诉人雷翔友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华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

【案例摘要】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郴民一终字第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翔友。

委托代理人周攀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华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办事处孔家塘居委会12组75号。

法定代表人谭雄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志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雷翔友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雷翔友以双方另案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翔友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雷翔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上诉人雷翔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斌海

审 判 员  杨利平

代理审判员  邵毅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道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