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郴民一终字第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翔友。
委托代理人周攀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华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办事处孔家塘居委会12组75号。
法定代表人谭雄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志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雷翔友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雷翔友以双方另案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翔友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雷翔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上诉人雷翔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斌海
审 判 员 杨利平
代理审判员 邵毅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道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