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龙纪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醴法执字第888号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赐,理事长。

被执行人龙纪学,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均楚镇樟桥村东冲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醴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醴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邓 芳

审判员 周小毛

审判员 何 成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亚江